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明确期限,且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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